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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02-04 09:10: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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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记者看到,对于学生群体的误学费问题,有观点认为,交通事故赔偿遵循法定赔偿原则,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数额均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。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列举“误学费”项目,主张“误学费”没有法律依据,故不应支持;还有观点认为,“误学费”系伤者因交通事故受伤休学产生的损失,伤者学业受到影响,增加了相应支出如复读学费、为学习课内知识的补课费等,与事故有直接、必然的因果关系,属于财产损失,在审查损失合理性、必要性的前提下可酌情支持。
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,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本案中,张丽作为五年级学生,因交通事故受伤,无法正常到校学习。为了不影响学业,其父母聘请家教老师为其进行语文、数学、英语补课,符合常理和客观事实,且补课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,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,侵权人应当予以赔偿。但张丽提交的证据存在一定瑕疵,结合其受伤时间、学校开学时间、补习的合理时间,以及伤情、医嘱及护理期等因素,应酌情保护张丽2月至4月的补课费。

  法官认为,未成年学生诉请赔偿“学业损失费”,实质是其受教育权受到侵害后的权利救济。该未成年学生因在交通事故中受伤,长时间向学校请假治疗,影响学业的同时也造成经济损失。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包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,并不限于民法典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明确列举的赔偿项目。根据损失填平原则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,未成年学生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。“学业损失费”与侵权行为存在必然因果关系,并非受害人自行扩大的损失,应由侵权人承担。

  2009年出生的小杰系福建省连城县某初中在校生。2022年12月14日傍晚,小杰驾驶二轮摩托车在路上行驶时,被范某驾驶的小轿车撞伤。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,范某负事故全部责任,小杰无责任。小杰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14天,经医生诊断小杰左股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、右顶部硬膜外充血、右顶叶脑挫伤、右顶骨凹陷性骨折、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。因治疗休养需要,小杰为此休学两年。治疗结束后,小杰的家人与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协商理赔未果,遂诉至法院,要求范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包括休学损失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万余元。保险公司认为休学损失属间接损失,不属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,故不同意赔偿休学损失。

  连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在校学生因交通事故受伤休学而发生休学损失属财产损失的范围,应获赔偿。小杰系在校学生,发生交通事故致休学两年非其所愿,客观上导致其学业及受教育权受到影响,致其学业期间延长,其家庭也会因此增加额外的相应支出,该项损失非小杰自行扩大的损失,属于因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,且与案涉交通事故直接相关,但考虑到小杰属八年级学生,尚属义务教育阶段,其费用相对于高中阶段较少,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小杰休学损失4万元在内的各项损失8万余元。一审判决后,保险公司提起上诉,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。故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  华商报《法治周刊》专家库成员、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长江律师表示,尽管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及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均未将“误学费”明确列为赔偿项目,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,其裁判逻辑并非无法可依,而是源于对基础法律原则的深刻理解和创造性适用。其核心逻辑在于侵权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填补受害人的全部实际损失;未成年人因伤休学所产生的额外教育支出是客观、必然的财产损失;该损失应当由侵权人赔偿。

  这种损失的特殊性体现在三个方面:第一是损失形态的潜在性与预期性。其损害并非当前财富的减少,而是未来通过教育可能获得的知识、技能、学历乃至更高收入机会的折损,是一种“预期利益”的侵害;第二是影响的长远性与综合性。学业中断不仅影响课业成绩,还可能打乱升学节奏、损害学习自信、影响同伴关系,其不利后果可能持续数年,远超身体伤痛的愈合期;第三是补救措施的消费性。为填补此损失,家庭可能被迫产生一笔额外的教育消费支出(如补习费、复读费),从而使一种发展性损失转化为了现实、具体的家庭财产支出。

  其首要意义在于统一裁判尺度,实现司法公正。明确的规则能有效解决当前“同案不同判”的困境,为全国法院提供清晰指引,保障法律适用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。其次,这是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必然要求,以法律形式确认此项赔偿,是将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的原则精神在侵权责任法领域的具体化和刚性化,能向社会宣示国家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发展权的坚定立场。最后,这能切实降低受害家庭的维权成本与举证难度,使合法权益得以高效、低成本地实现。

  然而,立法明确化面临现实难点。首要难点在于损失范围的界定与计算标准的统一,即如何界定“合理”成本;损失是否涵盖课外兴趣培训;损失是按实际票据赔偿,还是参照人均教育支出设定酌定标准。其次是与现行保险理赔机制的衔接难题,当前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普遍将“间接损失”列为免责事项,若法律明确“误学费”赔偿,需同步推动保险监管部门和行业修订条款,明确其承保范围,否则胜诉判决可能因被执行人(侵权人个人)无支付能力而落空。最后是防止权利滥用与过度赔偿的风险,需通过设定“必要性”“关联性”等严格审查要件予以防范。

  朱长江建议,对于亟待维权的家长而言,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取胜的关键在于“以扎实证据构建完整因果链条”——必须系统性地收集并固定下列核心证据:包括事故与伤情证据、学业中断的官方证明,重中之重是由学校出具的正式休学证明或长期请假说明,务必载明起止时间和原因;还包括损失支出证据,如与正规培训机构签订的家教合同、载明课程科目的缴费发票、银行转账记录等,务必确保补课周期与医嘱休息期基本吻合;最后是沟通记录,包括与责任方协商赔偿的邮件、微信聊天记录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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